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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部(处)文件
农国资办发[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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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
家具、被服装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山东农业大学家具、被服装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农业大学
家具、被服装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家具、被服装具的管理,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家具、被服装具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参与家具、被服装具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各院、部、处、馆及其他一级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家具、被服装具的增、减、变动、处置工作和清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家具、被服装具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被服装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被服装具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家具、被服装具从两方面确认:1.大批量购买;2.教学、科研、管理或经营服务常用必备。对这部分家具、被服装具即使零星购置,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凡新购入的家具、被服装具必须由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经办人进行实物与技术验收鉴定。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家具、被服装具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校园网上通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家具、被服装具增加的提交申报,待归口审核和财务审核通过后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和条形码。
第八条
验收单需签字确认的有负责人、验收人、国资办。签字后报销人持第一联报销,第三联交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存查,第二、四联国资办留存。
第九条
所购家具、被服装具入账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将条形码粘贴到相应的家具、被服装具上。
第十条
家具、被服装具在单位之间的变动应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做资产变动处理,待归口审核、财务审核通过后,打印资产变动通知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第一联调出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归口管理部门,第三联调入单位留存,同时调出单位应将所调出家具、被服装具的固定资产卡片转给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后留存。
第十一条
家具、被服装具在单位内部变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可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资产变动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员可在所变动的家具、被服装具资产卡片上作变动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调出本校及离退休的教职工,其所使用的家具应移交给原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该单位资产管理员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处置家具、被服装具(含报废、被盗、丢失、损坏、捐赠、盘亏等)应将处置明细表及处置报告上报校国资办(一式二份),归口部门及财务审核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员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打印资产处置报告单,经有关单位人员签字后,持第一联及处置家具、被服装具的残值到计财处会计科缴款并同时减少账面数,第二联由处置单位留存,第三联交归口管理单位留存。
第十四条
单位将非经营性家具、被服装具转为经营性使用或对外投资,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家具、被服装具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家具、被服装具保管和养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家具、被服装具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家具、被服装具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家具、被服装具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单身青年教职工宿舍家具原则自备,为了解决新来青年教工的临时困难,经后勤管理处综合业务科审核批,可向校家具仓库借用必要生活家具(一床、一桌、一椅、一书架),每月按所借家具价值的2%收取家具使用费(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青年教工婚后(综合业务科发书面通知)应立即归还或认购所借家具,逾期不还者家具款从有关人员工资中一次性扣除。超期归还或家具严重损坏者校家具仓库保管员拒收,由借用人赔偿或购买。
第二十条
校家具仓库的库存家具,如借用人愿意购买家具,仓库管理员须按家具处置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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