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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处(室)文件

山农大资字[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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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

接受捐赠物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山东农业大学接受捐赠物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资产管理处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山东农业大学

接受捐赠物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百年校庆期间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物资助学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各类捐赠物资,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物资助学是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关心和支持的充分体现,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二、学校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充分体现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制度,捐赠给学校的,由百年校庆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使用;捐赠给学院的,由学院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管理使用。

    安装在公共场合的各类雕塑、建筑物等受捐物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管理。

    三、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物资助学,其待遇按照其价值与接受现金等同。

    四、接受捐赠物资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填制《山东农业大学百年校庆捐赠物资登记表》。

     五、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要依照《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农政发(2003)21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六、接受捐赠物资的价值确认,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其他依据加以确定,需要进行施工安装的,其价值由捐赠物资加安装费用加以确定。

    七、为感谢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物资助学的良好意愿,学校依照《山东农业大学发展基金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谢。

    八、本办法由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农业大学百年校庆捐赠物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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