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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交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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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变化,现将党费交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交纳党费的基数: 工资调整后,在职党员按职务工资与津贴两项之和为基数;1993年工改前离休、退休的党员按工资单所列基本工资、工龄与月增资三项之和为基数;1993年工改后离休、退休的党员按工资单所列基本工资与月增资为基数交纳党费。 二、 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交费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比例为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比例为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比例为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比例为2%;1500元(税后)以上者,比例为3%。 三、 交纳党费的时间: 以上标准自1999年10月起执行,党员个人于每月15日前交支部;各工委、党总支于每月20日前交党委组织部。
四、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一个党员组织观念、党性修养的体现。党员个人必须按月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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