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高校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发[1998]16号)和学校(2000)20号"关于印发《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山东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职责范围和内容
    部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副部长对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领导定期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担负各级领导职务的党派成员的廉政教育,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对各级领导的监督作用,共同营造廉政环境,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定期向学校和职能部门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协助配合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二、 落实措施
部领导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坚持联系制度,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统战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对廉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部领导目标管理,抓好落实,在工作中坚持自查自纠,警钟常鸣,定期写出党风廉政情况汇报,向党委、纪委汇报。
    部领导要自觉接受本部门工作人员和统战对象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作出表率。
    三、 责任追究
部领导担负着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工作,对于本部出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对本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人员,配合学校党委,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凡被告诫的人员,当年不得参与任何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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