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及海外统战工作的相关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保证香港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外,还赋予香港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由香港居民担任。
 (2)立法权。香港特区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的司法、执法部门不受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影响和干扰。
 (4)终审权,即案件的最终审判权力。香港终审法院对香港所有的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力。
 (5)财政独立。香港的一切收入全归香港留用,不须向中央政府缴纳财政收入和利税。
 (6)独立的关税和经贸政策,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层面的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主要包括:
 (1)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香港派驻部队,守卫边防。
 (2)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在国家或香港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如战争或动乱,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在香港实施。
 (4)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和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员,在香港通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后,必须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导下处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2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除了保证澳门的资本主义社会政 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外,还赋予澳门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澳门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一律由澳门居民担任。
 (2)立法权。澳门特区可以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澳门的司法、执法部门不受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影响和干扰。
 (4)终审权。即案件的最终审判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澳门所有的案件均有最终审判权。
 (5)财政独立。澳门的一切收入全归澳门留用,不须向中央人民政府缴纳财政收入和利税。
 (6)独立的关税和经贸政策。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层面的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主要包括:
 (1)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2)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在国家或澳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如战争或动乱,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在澳门实施。
 (4)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及澳门政府的主要官员,在澳门通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后,必须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汪辜会谈
  1990年,台湾当局推动成立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该会于11月21日成立,1991年3月9日开始运作。海基会是台湾当局授权与大陆联系、协商、“处理涉台公权力的两岸事务的唯一机构”,是台湾当局推选大陆政策的重要工具,与“总统府国家统一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构成一套对大陆工作的体系。在海基会成立前夕,11月6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就海基会即将成立发表谈话说:“对于台湾省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只要是真正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三通”和双向交流,我们都愿意与之接触,进行讨论”。
  为便于与海基会、商谈,1991年12月1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成立。该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民间团体,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从1992年3月至1993年4月,海协与海基会进行了多次事务性商谈,并且协商筹开“汪辜会谈” 早在1992年1月8日,海协成立不到一月,即邀请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等负责人来访,海基会回复“将于双方便利之时专程回拜访”。8月4日,海协汪道涵会长致辜振甫董事长的邀请,提出就“当前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交流意见,洽商方案,共利两岸”。
  辜振甫复函表示接受邀请,并提出在新加坡会谈。海协考虑到辜振甫因受台湾当局有关规定的限制不能来大陆的情况,同意在新加坡举行“汪辜会谈”。为保证会谈成功,海协建议先进行预备性磋商。     1993年3月25日至27日,两会举行工作性商谈,为“汪辜会谈”预备性磋商准备相关事宜,并且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两项协议草案达成一致意见。4月8日至11日两会负责人在北京进行“汪辜会谈”的预备性磋商,就会谈的时间、地点、人员、议题及有关问题达成8项共识,其中确定“汪辜会谈”的性质是“民间性的、经济性的、事务性的、功能性的会谈”。会谈期间,两会负责人还草签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协议》。
  依据“汪辜会谈”预备性磋商的,“汪辜会谈”定于 4月27日至28日在新加坡举行。4月22日,两会负责人先行抵达新加坡,进行“汪辜会谈”的最后准备工作。27日上午,“汪辜会谈”正式开始。在会谈中,海协积极主张进行两岸经济合作,提出现阶段应把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放在两岸关系的首要位置上,政治上的歧见不应当妨碍经济合作;;提出直接“三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并且提出劳务、浦东与三峡建设、能源与资源开发、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和共同筹开民间性经济交流会议等具体建议。会议气氛良好,进展基本顺利,达成《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29日上午,汪道涵与辜振甫签署了这两项协议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协议》。
  “汪辜会谈”引起了台湾社会和国际舆论的普遍关注,采访会谈的记者达300多人,其中台湾记者100人,美、日、德、法、英等主要通讯社都作了大量报道。
   “汪辜会谈”是1949年以来,两岸高层人士以民间名义公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会谈。这次会谈的成功,对扩大两岸经贸、科技合作和人员往来、各项交流产生了积极的作用。5月6日,江泽民会见台湾一个大陆考察团时说,“汪辜会谈是成功的,是有成果的,它标志着海峡两岸关系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下一步”;
  “汪辜会谈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因为了两岸同胞及港澳同胞、海外广大华人要求两岸接触商谈、共同合作、发展经济、振兴中华的愿望。”
  “汪辜会谈”以后,海协努力全面贯彻“汪辜会谈”的各项协议,一方面举行有关促进两岸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的商谈,一方面同胞交往中产生的事务性问题的商谈。但是,台湾方面采取“连环套”的作法,要求优先解决“两岸劫机犯遣返”、“协商处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遣返及相关事宜”三项事务性问题,否则不能进行两岸经贸、科技、文化交流方面的商谈。从1993年8月至1995年1月,两会于1993年8月在北京、11月在厦门、12月在台北、1994年3月在北京、7月在台北、11月在南京先后举行了六次副秘书长级的工作性商谈,于1994年2月在北京、8月在台北、1995年1月在北京先后举行三次两会负责人会谈。
  由于台湾方面的坚持,上述商谈都是围绕三项事务性商谈进行的。但是海基会在商谈中,不遗余力地企图通过事务性商谈达到制造所谓“两岸分裂分治”、“两岸为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目的。海基会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要求,均遭到海协的明确反对而没有达到目的。由于台湾当局的阻挠,使得上述三项问题经过1年5个月、先后九次商谈与会谈,仍得不到解决。
  1993年4月“汪辜会谈”规定的商谈议题由于台湾方面的阻挠而无法落实的情况,海协决定倡议举行第二次“汪辜会谈”。1994年2月,汪道涵向辜振甫发出在北京举行第二次“汪辜会谈”的邀请,希望通过会谈促进两岸经贸、科技合作和其他领域的交流,并进行政策性对话,提高两会商谈的水平。1995年5月海协负责人赴台,与海基会进行第二次“汪辜会谈”的第一次预备性磋商。由于李登辉去美从事制造“两个中国”的活动,6月,两会商谈不得不停止。
  1996年9月,海协负责人在美国访问时公开表示,如果两岸的政治气氛合适,海协愿意得到授权,与海基会为两岸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安排进行商谈。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再次郑重呼吁台湾当局及早与我们进行政治谈判。1998年1月26日,钱其琛强调,首先就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商谈作出安排,“通过程序性商谈,就政治谈判的议题、代表名义、方式等问题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协议”;并指出“海协与台湾的海其替应当扩大交流和接触,为实现两岸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商谈寻求共识、创造条件。”但是祖国大陆方面的上述呼吁一直未得到台湾方面明确、积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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