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山东农业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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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校内行政二级行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行政二级行文,提高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办文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直属行政职能部门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经学校领导同意,可使用“山东农业大学处(室)文 件”在校内发布一般性的工作通知,安排日常工作,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经学校授权的其他行文事项等,但不得向学校其他直属部门和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 
    第三条 “山东农业大学处(室)文件”一般不对外使用,各单位、各部门如需对外行文,经校长办公室批 准,可以“山东农业大学文件”、“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或“山东农业大学”函件行文,按《山东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山东农业大学处(室)文件”版头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山东农业大学处(室)文件”由职能部门按照《山东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其主送单位一般为:“各单位、各部门”或“各有关单位”,如需报送学校领导的,应注明抄报。现有职能部门的发文字号分别为:监察室(山农大监字)、审计室(山农大审字)、人事处(山农大人字)、教务处(山农大教字)、科技处(山农大科字)、研究生处(山农大研字)、学生工作处(山农大学字)、计财处(山农大财字)、公安处(山农大公字)、离退休工作处(山农大退字)、后勤管理处(山农大后字)、国际交流部(山农大外字)。科技学院的发文字号为山农大技字。
    第六条 如因工作需要,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可与同级的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联合行文。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除科技学院以外)及其他非行政职能序列的学校直属单位暂不制发红头文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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