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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农政发[2003]84号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科技实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合作、技术转让与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科学技术处是学校进行科技合作、成果推广、签订和管理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所属各单位以及学校教职工、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与科研、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以山东农业大学科研成果与技术为内容的技术贸易活动,均应依据本规定开展工作,并要自觉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开展上述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平、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必须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以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合同均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院、部、所等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并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凡我校教职工签订技术合同,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山东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凡无山东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山东农业大学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技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书一般要明确下列条款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七)标的项目结束后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在技术开发和技术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注明项目经费所购设备的归属,对须给对方提供的设备,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要列出清单。合同文本要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各有关单位要按合同条款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实施。
第十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校主管部门与有关院、部、所等单位协助当事人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根据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写出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经批准后申报专利权、著作权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鉴定、报奖,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经费依据《山东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农业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六条 对在合同执行中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教职工,要追究其责任或开除其公职;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校方合同执行人员的下列行为依据《山东农业大学经营活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违约、罚款;
(二)以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印章签订技术合同;
(三)不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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