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纪律检查机关

党内的“执法”机关
党内的监督机关
协助党委加强廉政建设的职能机关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
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

职 业 道 德

党性强
   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秉公执纪
   具有刚正不阿的优秀品德
勤奋工作
   具有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廉洁奉公
   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注重调查研究
   具有实事求事的工作作风
严于律己
   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山东农业大学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农政发[1997]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经济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后勤、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设立审计机构,是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我校的具体实施,是为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内部监督,是学校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
我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立审计室,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室可以在校内外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参加校内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室和审计人员覆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经常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教委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所属经济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负责和损益;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室对学校和校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学校整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来源;
(四)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室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宣传审计法规,增强审计意识。根据国家、上级审计部门、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校的审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意见;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程序?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查阅有关的资料;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监督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十二)监督各创收单位的分配;
(十三)确定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部署,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需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交由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主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室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证明、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代表学校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