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纪律检查机关

党内的“执法”机关
党内的监督机关
协助党委加强廉政建设的职能机关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
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

职 业 道 德

党性强
   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秉公执纪
   具有刚正不阿的优秀品德
勤奋工作
   具有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廉洁奉公
   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注重调查研究
   具有实事求事的工作作风
严于律己
   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山东农业大学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农政发〔2000 〕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干部在其任职期内认真履 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努力做到勤政廉政,根据鲁教审字[2000]3号 等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 直接责任。
 第三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在任审计(又称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在任审 计是指对 干部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实行周期制,2年审计一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 期届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
 第四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需接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 1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 2各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 3主持和参与财经和物资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
 4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干部
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评价、使 用以及奖励、处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内容、程序、方法

第六条 审计内容
 (一)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收入不入帐、有无截留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 3应上交学校款项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上交数额
 4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有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5国有资产管理、安全情况
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 (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 1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业绩
 2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 3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
 4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 5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6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七条 审计程序、方法
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
 1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研究决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组织部出具审计委 托书。
 2处级以下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商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 (二)审计室要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 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干部本人。
 (三)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一周内提供下列资料:
 1干部本人的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参照第六条)
 2任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
 3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 4重要的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录
 5分配、奖励办法,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7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四)审计室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并提出审计报告。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听取单位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 第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应及时送交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员 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审计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 第九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完毕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室可以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 行审计。
 第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管理中效益显著,成 绩突出,审计室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应向学校领导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的领导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 第三章 审计责任

 第十四条 审计室依据本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如提供 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询问取证,有 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设置障碍。
 第十八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所需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甚至弄虚 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对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 泄露秘密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