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举办个人所得税知识讲座
本报讯(陈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3月23日人事处、计财处举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知识讲座,副校长张敬合、各学院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全校会计人员参加了知识讲座。
泰安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综合科科长姜林林就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了解的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自行纳税申报规定进行了讲解,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回答了大家咨询。
张敬合副校长在讲座结束时要求各学院各部门做好宣传,广大教职工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和自行纳税申报规定、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切实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