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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农政办发[2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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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学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计财处、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研究生处
(2001年9月19日)
为了加强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管理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做好。要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的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学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为了维护学生利益,减轻学生负担,除了新生入学报到代理收取经学校核定批准的有关费用外,学校财务部门不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
学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一般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注册的前星期六、星期日两天内集中收取。
第五条
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各教学单位不予注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籍管理按未注册处理,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二、取消该学年一、二等奖学金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三、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四、对欠费生欠费额按日0.5‰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月从其奖学金生活费中扣收。
第七条
从本学年开始,将学费收缴与各单位课时补贴、岗位津贴等经费挂钩,按所在学院(部)学生欠费额直接扣减单位课时补贴和包干业务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学生住宿费标准变动的学生宿舍调整,原则上每学年只进行一次,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上学年末放假前办理完毕并通知学生。调整变动的结果应当在每学年实际收费日的一周前以班级为单位书面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凡因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学生宿舍变动并造成学生欠费的,其欠费额由其住宿管理费中扣减。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留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减变动,由有关学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学费的变更。
第十条
学校积极与有关商业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特困生和困难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学校转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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