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农大校字〔2006〕9号
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学生缴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学费(含住宿费)的收缴工作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和办学资金投入,就进一步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1、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减收费项目。
2、学费收入是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学校建设发展的基础,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增强责任感,加强学生的依法缴费上学及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克服和解决困难的能力,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3、加强教育,使每个学生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只能帮,不能保”,必须依靠自己解决困难;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等费用都是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的,不缴纳学费,就侵害了其他学生的利益。
4、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助、补”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帮扶体系。
二、规范缴费行为,健全管理机制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能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退学”。根据上述规定,每个新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学生必须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
2、因突发事件、贷款不成功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及时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学院严格审查核实后,报学校审批,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到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可承认其缓缴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和选课结果。在申请、核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也可以通过休学打工、争取企业资助等形式筹措学费。
4、学校继续完善帮扶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
5、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时缴费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考试;毕业生(含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答辩;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不得参加复试,报考外校研究生的不予投档;不得参与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各种先优评选。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学生,有关学院和部门在相关工作开始前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前通知学生本人。
三、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学费收缴
对已有欠缴学费情况的学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学生往年欠缴学费问题,并防止新的欠费现象出现。
1、各学院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说明道理,对欠费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核实。
2、充分利用社会和家长的作用,联系学生家乡所在地
各级组织帮助做工作;与欠费学生家长通信,说明学生欠费情况,申明缴纳学费的政策与规定,促使其筹措学费。
四、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考核管理
(一)将各学院学费收缴情况与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挂钩,从两个方面对学院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
1、学费收缴组织领导(10分)分为:学院是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专题研究学生缴费工作、是否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新生贫困生档案是否健全等五个方面进行。
2、学费收缴率 (90分),学费全部收缴的得9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各学院学费收缴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从中扣5分,90分扣完为止。
上述两项得分合计纳入学院年度总体考核结果。
(二)将学费收缴情况与学院经费分配使用挂钩,采取奖罚措施,提高收缴效果。
1、根据各学院的学费收缴情况,凡学费收缴率达到97%以上者,按照实收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见下表)进行奖励,用于学院教学业务、学生管理活动等方面,其奖励经费由学校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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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缴达到比例数 |
奖励实收学费金额的比例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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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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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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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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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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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收费工作组织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学费收缴率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优评选资格。并按比例数额(见下表)扣减次年预算分配的学院业务经费、学生活动费等,待足额收缴后补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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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缴达不到比例数 |
扣减学院经费的数额 等于应收学费的比例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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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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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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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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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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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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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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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各学院学费收缴情况与学院专项经费使用挂钩,依据欠费数额扣减次年学院专项经费,待足额收缴后再补拨。
以上各项管理考核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每年12月25日前统计报学校审批。
(四)本办法由计财处、学工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