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收入分配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成人教育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绩效挂钩。
二、具体分配办法
1、以前两年平均收入作为当年分配的测算基数。学校与学院7:3分成,即:学校70%,学院30%。
(1)上缴学校的70%,由学校代发工资、校内津贴、上缴工资附加费和学校资产占用费。
(2)学校留用的30%,其中教学业务费支出为75%,负责人基金15%,发展基金10%。
2、当年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学校与学院7:3分成,学院30%,其中70%为学院教学业务支出,10%为学院负责人基金,10%为学院发展基金,10%为学院人员奖励基金。
3、为了鼓励学院节约支出,年终教学业务费、负责人基金出现节余时,学院可按照1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4、收入低于基数部分,按比例扣减学院人员责任津贴。
三、奖罚金的使用由学院制定具体分配办法,不得平均分配。
四、本办法适应成教学院、农民学院。
五、如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报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