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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农政办发[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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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人才培养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办学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等社会办学的管理工作,规范人才培养收支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宗旨,应根据我校学科特点和自身的优势,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校内外学历、非学历教育,包括夜大、函授、进修班、各类培训班归属成教学院统一管理,成教学院为学校该类办学主管部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等归属研究生处统一管理,研究生处为学校该类办学主管部门。
第四条 办学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依法组织办学收入,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购置收据、自定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隐瞒、截留收入。
第五条
各类办学收入要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以收抵支或坐支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学历教育班等,办班前应向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以便予以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
办学单位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将报到学生名单报办学主管部门备案。学习结束后,将结业学生名单由院系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办学主管部门存档。办学主管部门根据结业学生名单与计财处核对学生收费无误后核发毕业证或结业证。
第八条
各类办学收入由学校与办学单位进行比例分成,对不同类型的办学收入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校内举办的夜大、函授等学历教育,其培养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经费管理,其中35%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50%作为办学单位业务费,
35%为办学单位奖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5%作为成教学院业务管理费。
2、校外举办的函授、夜大等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的3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5%作为办学单位业务费,31%为办学单位奖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4%作为成教学院业务管理费。
3、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含教师进修费收入)等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的3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5%为办学单位业务费, 31%为办学单位奖励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4%为成教学院业务管理费。
4、校外举办的省委组织部函授教育的学校收入部分,
3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0%为办学单位业务费,
36%为办学单位奖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4%为成教学院业务管理费。
5、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含教师进修费收入)等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的2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0%为办学单位业务费,36%为办学单位奖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4%为成教学院业务管理费(也可由办学单位与成教学院商定)。
6、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入,30%上缴学校(若属校外办班,上缴学校部分降低为25%)。其余部分55%为办学单位业务费,30%为办学单位奖福利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5%为研究生处业务管理费。
7、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收入(含论文答辩费),3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5%为办学单位业务费,30%为办学单位奖福基金,10%为办学单位负责人基金,5%为研究生处业务管理费。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降低标准收取学费,凡自行让利的,其让利部分由办学单位负担,其学费收入上缴学校部分按应交学费总收入计算。
第十条
以上各项办班,属校内班且校内住宿的(含教学基地,但利用寒暑假办班除外),其住宿费收入按农政办发(2000)
号文件规定办理,学费收入上缴学校部分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成教学院独立举办的办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其余部分50%为办学业务费,30%奖福金,20%为负责人基金。该单位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部分和办学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交通费等运行费等均由其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计划内统招生因退学试读、留降级试读学费,40%上缴学校,50%作为主办单位业务费,10%为教务处业务管理费。
学校统一招收的计划内自费生、预科班、专升本等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不参加分配。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费收入,3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50%为主办单位业务费,30%为单位奖福金,10%为单位负责人基金,10%为教务处业务管理费。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提取的业务费(包括成教学院及研究生处提取的业务管理费),依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单位年度教学业务费预算统一管理使用,校财务不另单独设帐管理,其他如奖福利基金、单位负责人基金等由单位包干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财务规定自行支配。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工作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除了产业后勤总公司所属单位由总公司财务科、教学基地由教学基地财务科管理核算外,其他单位必须纳入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此前由产业财务单位代管的,本办法颁布后应予立即清理划转。
第十六条
农民学院取得的的办学收入,仍按照学校农政发(1998)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教学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服务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收入分配起实行,此前学校有关人才培养收入方面的分配办法即行废止。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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