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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农政办发[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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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

校园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校园卡系统的使用、管理与维护,特此印发《山东农业大学

校园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望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农业大学

校园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是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管理好校园卡系统,认真做好校园卡系统维护、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农业大学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园卡管理中心)是负责校园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帐务结算、卡片管理以及有关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由服务器、工作站、消费POS机、识别器、圈存机、校园卡等机具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信息管理系统。我校校园卡系统以校园网为基础,以可离线服务的POS机和其他读写器为终端,以非接触式射频卡为介质,实现银行卡和校园卡之间可以定向定额划款的功能。校园卡系统在各校区设服务点,因此校园卡各项功能在各开通校园卡功能的校区之间可以通用。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我校发行的校园卡,基本功能是提供校区内的身份识别、学费收缴和消费结算等。

第四条  校园卡主要有以下用途或功能:

1、食堂就餐、饮水等消费结算;

2、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

3、学生奖学金、生活补贴的发放;

4、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身份识别(门禁)以及费用结算;

5、学校医院医疗费结算;

6、上机、网络使用等身份识别及收费结算;

7、体育馆等场所的费用结算和门禁管理;

8、校内购物消费结算;

9、门禁管理;

10、其他开发应用的功能。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发行和管理,并进行卡片维护、充值、挂失、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卡按使用类型分为正式卡、临时卡;按使用人员分为教职工卡、离退休人员卡、学生卡。
    正式卡面向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发放,具有校园卡可开通的所有功能。

    临时卡面向新生(过渡)、各类临时来校暂住人员发放,只具有校园卡部分功能,如就餐、门禁等。

   第七条 
校园卡申领
    1.学生卡
    学生初次办理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身份认证中心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信息,在校学生可申办正式校园卡;如因时间原因不能发放正式卡的,可先办临时卡,待信息齐全、正式卡制作完成后予以换发。

    2.教职工卡(含离退休人员卡)
    教职工初次办理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身份认证中心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可申办正式校园卡。

    3.临时卡
    校内各单位临时来校人员(含短期培训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教职工家属和附校学生均可凭本人(或家长)身份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临时卡。

    第八条     
校园卡收费标准
    全日制计划内学生申办校园卡(包括新生临时卡)初次办理每卡收工本费20元;其他人员办理临时卡每卡工本费30元;
    各类持卡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管校园卡,凡因丢失、损坏、污损等原因补办和重办校园卡的,每卡收工本费30元。新生由临时卡换发正式卡时如临时卡未丢失、损坏、卡面污损等正式卡不再收工本费。

    第九条 
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应及时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自助挂失方式(圈存机挂失、电话挂失等)或通过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
凡未及时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挂失后遗失卡片者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补办新卡,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遗失卡就此作废。

    如在办理补卡手续之前找回遗失的校园卡可以申请解挂,恢复原卡功能和卡内余额。

    第十条
  校园卡的充值
    校园卡充值有四种方式:现金充值;协议转帐充值;自助终端充值;学生奖学金、生活费发放充值。
   
1、现金充值:持卡人可以通过校园卡管理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交付现金进行充值。
    2、协议转帐充值:由持卡人与银行签定协议,校园卡系统实行银行卡和校园卡约定定时自动划款。校园卡管理中心在持卡人校园卡存款余额低于20元时,委托开户银行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中每次50元定额自动转存入持卡人的校园卡。
    在校学生初次批量办理或新生入学时批量办理校园卡的,在未签订协议前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校园卡管理中心在持卡人校园卡存款余额低于
20元时,委托开户银行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中每次50元定额自动转存入持卡人的校园卡。
    3、自助终端充值(圈存机):持卡人可以通过圈存机将银行卡存款划入校园卡(划款数额由持卡人在圈存时指定)。
    4学生奖学金、生活补贴发放充值:
    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定期将学校发放的
学生奖学金、生活补贴发放至学生的校园卡内。
    第十一条 
校园卡密码管理
    使用校园卡消费时,持卡人可设定消费密码控制资金支出。但为方便小额度消费,日累计划卡消费额超过20元的,启用个人消费密码控制,每日消费不超过上述消费额度规定的不需用密码。
    持卡人随时可以修改自己的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以防造成损失。
    如发生密码遗忘,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

    第十二条 
校园卡冻结与解冻
    校园卡管理中心对一年以上不发生消费业务的校园卡进行冻结,冻结后的校园卡暂不能进行消费功能的运用。
    若需重新启用,持卡人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解冻,恢复其功能。

    第十三条
 
校园卡销户
    持卡人离校时,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卡中余额自动反存入持卡人银行卡,或退还现金。
    在校学生毕业离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终止毕业生所持的校园卡各项功能,如确需留校继续使用校园卡的,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开通手续,但校园卡只开通临时卡的功能。

    第十四条
 校园卡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拾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支出或使用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均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新上网点属于经营商户的,设备自行负责。各收费商户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地点。
    校园卡所有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收费性质为学校性质的收费。

    1、学校收费户:包括学费收费户、校园卡收费户、其他收费户。
    2、部门收费户: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校医院等学校各主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3、经营商户:主要是各经营服务单位开立的帐户,包括各食堂、餐馆、水房、商场、体育场馆等。
    第十六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帐户,各商户按其类型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开户。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按学校规定,其收入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定期结转;经营商户预留财务印鉴,其收入由商户开具付款通知书定期到校园卡管理中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商户指定的财务帐户。
    第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月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校园卡管理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尽快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
    因商户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校园卡系统造成的损失由各商户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经营商户按其营业额的5‰支付校园卡系统使用管理费。
    第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 
各商户在校园卡系统应用的业务终结,应当在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帐户销户手续。

第五章      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运行系统由学校购置的所有设备(包括各单位各部门自有资金购置),其所有权归属学校,各使用单位有管理、维护和使用权。
    由外来个人或商户购买加入校园卡系统的设备,其所有权归其投资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归各单位管理使用,保修期后的维修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管理维护、维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网络安全由网络中心负责,确保校园卡网络运行系统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各终端工作站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计算机机房工作管理制度。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来咨询或学习必须经过批准,并做访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校园卡网络系统接入有关设备和终端,确需增设终端设备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

                           第七章  部门协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办校园卡,办卡时,其信息资料来源于学校数字化校园身份认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信息质量。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人事变动和学生学籍异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身份认证中心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生的发卡工作,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校园卡系统作必要的宣传介绍,要求学生在家庭所在地与校园卡相对应的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三十条 
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卡的使用权限做出明确界定,校园卡管理中心严格根据各单位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校园卡用于门禁管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学校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纳入校园卡系统开通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校园卡的正常运行,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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