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 update: 8/10/01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农政发[20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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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修订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包干管理办法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学校农政发[1997]37号文“关于教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包干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管理原则:划分标准,定额包干,节约分成,超支分担。

    二、包干范围:由教学、行政、科研、创收等经费开支的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学生教学实习住宿费报销不执行本办法。

    三、包干标准及规定:

    1、厅局级干部及教授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50—120元(5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60—150元(6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

    2、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40—100元(4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50—130元(5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

    3、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30—80元(3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40—110元(40元以下为节约部分)

    4、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节约分成,超支分担的原则。节约部分,学校和个人各分成50%;超支部分,学校和个人各分担50%。

    5、到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行署所在地出差,就近投亲靠友解决住宿者,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核实住宿天数,并在核准的天数内批准签字,按本办法执行,无领导批准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教职工到县(市)、乡镇及以下单位出差,每人每夜不得超过60元,并且不执行住宿费包干管理办法。

    6、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执行住宿费包干管理办法,凭会议通知及住宿费票据实报实销。安排包间者,不予报销。

    7、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座的市内出租车费和公共汽车费等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实报实销。

    8、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的患者,确需陪护人员。如果陪护人员属本校职工,视同因公出差。
直系亲属陪同的,其住宿费每人每夜在12元范围内凭发票报销,限报1人。并且不执行住宿费包干办法。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9、出差住宿费因特殊原因超过上述规定,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经计财处长签字同意后,酌情处理。

    10、学生、临时工及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夜不得超过40元,并且不执行住宿费包干管理办法。

    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基地、总务处等财务单独核算的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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