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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农政办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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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学校学科优势,盘活学校的资产和资源,加强社会服务活动的财务管理,规范社会服务财务收支活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宗旨,应根据我校学科特点和自身的优势,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对社会服务收支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完全成本核算管理为目标,保障社会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社会服务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面向校内外开展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其财务收支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一、中试产品、动物医院对外服务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的20%计提学校综合费用上缴学校。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等直接成本项目实报实销。
收益分配:50%单位业务费,40%单位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二、社会服务
  1、网络信息、计算机室对外开放、仪器修理、化验、测试、计算、录音、录象、印刷、复印等服务项目: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20%提取学校综合费用。材料费、差旅费等成本费用实报实销。
  收益分配:50%为单位业务费,40%为单位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2、住宿、饮食、运输、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20%提取学校综合费用,其他成本费用实报实销。
  收益分配:50%为单位业务费,40%为单位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若系管房单位承办,按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其他成本费用实报实销。收益分配:60%为单位业务费,30%为单位奖福利基金,10%为单位负责人基金。
  3、代购、代销等经营服务: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1.5%提取学校综合费用(属粮食产品的按0.5%计提),其他成本费用实报实销。
  收益分配:50%为单位业务费,40%为单位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4、教室、报告厅、礼堂、操场、停车场等对外开放项目: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20%提取学校综合费用,其他成本费用实报实销。
  收益分配:50%为单位业务费,40%为单位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三、非经营用房地产开发及房屋出租收入
  成本构成:按总收入的30%上缴学校,其他成本费用据实报销。
  收益分配:60%为单位业务费,30%奖福利基金,10%单位负责人基金。
  第五条 各单位提取的业务费,依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年度教学业务费预算统一管理使用,校财务不另单独设帐管理,其他奖福利基金、单位负责人基金等由单位包干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财务规定自行支配。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必须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购置收据、自定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隐瞒、截留收入。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除了产业后勤总公司所属单位由总公司财务科、教学基地由教学基地财务科管理核算外,其他单位必须纳入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此前由产业财务单位代管的,本办法颁布后应予立即清理划转。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学基地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0年收入分配开始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即行废止。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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