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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农政发[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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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整顿学校经济秩序,推进和保障学校综合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及时足额上缴取得的各类资金和收入,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社会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或在储蓄机构公款私存。不得私分各类公款公物。
二、严禁违规使用和保管会计帐证。各单位任何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等。
三、严禁使用和收受违法违规票据。各单位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将所收款项及时上交计财处统一管理,严禁坐支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购自印收据、自行收费。同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严禁收受违法违规收据、发票和各种白条收据。
四、严禁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各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和集体的钱财,不允许私自收取各种回扣、手续费等,不得以学校名誉、技术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私设帐簿、搞帐外帐。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健全“一支笔”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专职会计和报帐会计的职权和职责,严禁私设帐簿、搞帐外帐和资金体外循环,逃避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禁用公款私自购买社控商品。凡需购买社控商品,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不得擅自购买和先购买后报批。
以上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如有违犯,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山东农业大学
19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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