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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部(处)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农财字[200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保证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会计数据及其他与会计电算化相关的资料;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第三条
设置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岗位,负责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出纳员不得担任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要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存储会计资料的磁带、软盘或光盘等要进行编号登记,清楚地标注备份数据时的期间、备份日期、次数及备份人姓名等。
第六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七条
记帐凭证、上机日志、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帐簿)、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及不定期会计报表、附表)定期打印。其中,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打印。打印输出的各种会计资料必须按规定整理保存。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与手工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恢复历史数据借用时,要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在恢复历史数据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内容进行非法删除和修改,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病毒,防止病毒感染。
第十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而更换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员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会计电算化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编号、数量、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移交会计电算化档案要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由档案保管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电算化档案销毁清册,列明应当销毁的档案名称、编号、数量、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电算化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实施销毁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并将实际销毁内容与销毁清册进行准确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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