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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农政发(2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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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工资附加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工资附加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农业大学
工资附加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服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以下简称工资附加费)的收缴管理,保障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服务等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促进产业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农政发(19995号《校办产业成本与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依照学校实际,现就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服务等单位工资附加费收缴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附加费是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并确保各类缴费人员享受学校各项福利待遇的基本保障,是缴费单位和人员应尽的义务,各缴费单位和人员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二、各类校办企业、后勤经营服务单位人员,工资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停薪留职人员、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再就业人员、产业单位和部门安排的内退人员等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工资附加费。
    三、工资附加费计算基数为缴费单位职工档案工资中职务工资及津贴、地方福利、省补贴、煤气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类档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
    四、缴纳项目及比例:

    1、基本养老金20%
    2、医疗保险费15%
    3、待业保险费1%
    4、失业保险金3%
    5、住房公积金12%,其中个人工资负担6%,单位负担6%
    6、工会经费2%
    7、职工福利费8%,另6%由单位留用。
    以上各项合计
61%
    缴费项目及比例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比例为准。
    五、各缴费单位及个人所缴工资附加费必须在每月
10日前上缴学校计财处,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缴或欠缴者,学校将定期进行通报并取消欠费人员在学校享受的包括职员及技术职务评聘、公费医疗、住房分配等各种福利待遇。欠缴时间超过一年者不予计算工龄。
    本规定发布前各单位欠缴的工资附加费用,必须依照本规定要求于
630日前全部上缴学校,逾期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六、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工资附加费的收缴管理,人事处负责工资附加费用的计算以及所属人力资源中心应缴人员的催缴管理,科研处、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工资附加费的催缴管理,计财处负责收缴工作。
    七、缴费单位、缴费人员、缴纳比例和计算基数,由学校研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擅自调整或减免。
    八、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
200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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