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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政办发[2001]43号转发
山东农业大学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工作处
计财处
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协助合作银行顺利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山东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1〕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于留成任组长,姚来昌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学院也要相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
1、制订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制度和办法;
2、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3、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4、核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贷款额度,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期向省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5、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6、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7、及时统计并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8、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发动工作;
2、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组织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
3、根据国家和贷款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和条件,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
4、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核定贷款额度;
5、根据审核通过的助学贷款申请,填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名册及本单位统计表连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学校;
6、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依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贷款银行向我校在校学生推出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
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4、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诚实守信。
三、贷款申请程序
(一)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各学院(部)审查汇总后根据学校核定的贷款额度,组织借款人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名册》、《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统计表》,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公示并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由学校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合作银行。
(二)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有同学或老师两名为见证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或介绍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部(处)三级审核的贷款程序。
(四)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提供或如实完整填写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2、借款人有效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4、见证人(或介绍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金额: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学生实际申请的数额,综合平衡后加以确定。贷款限额:在读学年数×〔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方面的资助)。
(二)贷款期限:最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三)贷款利率: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
五、贷款的贴息
根据《山东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六、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
(二)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
(三)学费、住宿费贷款采用按学年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上;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上。基本生活费一年发放两次,每学期第一个月发放。
七、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学生在求学期间按季还息不还本,毕业后第1年起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
(二)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向贷款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迅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
八、贷款管理
(一)、各学院(部)应明确助学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要求办理助学贷款的审查、贷款材料的填写等工作,确保贷款条件的落实。
(二)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1、对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即停止贷款,并责令退回已发贷款余额,视情况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2、受纪律处分者,从受处分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贷款,并追回已发贷款。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学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数额。
4、出国留学的学生,从出国第二个月起停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数额。
5、享受贷款的学生如有抽烟,酗酒及不必要的生活消费,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
(三)各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从严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不得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上报学校,更不得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九、本暂行办法之规定如与国家或贷款银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处
计财处
2001年10月12日
附件1: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附件2: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名册
附件3: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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