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 update: 8/10/01
 
特困生如何搭乘助学『绿色直通车』

教育厅领导答记者问

(原载8月15日齐鲁晚报)

 问:国家有哪些助学政策?

答: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占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一般占在校生总数的8%—10%,数量很大。省政府近几年逐步加大助学力度,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奖、贷、助、补、减”五项内容。省政府规定,高校每年应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23%的“三项基金”,即10%的奖学金、3%的困难补助金、10%的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另外,各高校还有一些与社会上设立的奖学金。

问:贷款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贷款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应该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诚实守信等条件。

问:申请额度为多少?如何申请?

答:学生申请国家贷款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还款承诺逾期1年不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的,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问:贷款如何审批与发放?

答: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并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学校贷款额度。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并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送交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可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 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1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第1个月发放。

问:贷款变更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问: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有哪些?

答: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问:贷款利息如何偿付?

答: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问:贷款如何回收、计息?

答: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应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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