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接待外籍文教专家来校顺访的管理规定

一、顺访系指非我校主请的、来我国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外团组或个人在访问期间顺道来山东农业大学或下属院、系、所等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参观等访问活动。


二、我校安排顺访活动,必须有主请单位发给我校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公函和传真),来函应包括外宾姓名、简历、来校活动内容,来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来校访问的有关要求。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根据学校情况和有关院、系、所的学科情况,与顺访活动内容有关的单位协商,安排接待工作。


四、各院、系、所如需直接接待国外顺访学者或团组,应事先向外宾主请单位索取该单位聘请活动日程,并填写我校《聘请外国专家来校申请表》,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方可接待。


五、各院、系、所在接待顺访专家前,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安排与顺访专家专业对口的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


六、接待单位应安排精通专业和外语的人员担任翻译工作。凡与学校商谈合作事宜的顺访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与各院、系、所进行学术交流的顺访活动,由各院、系、所安排。


七、接待顺访团组或个人,应热情友好、不卑不亢、积极宣传我校有关情况,充分展示学校和有关院、系、所的学术优势,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寻找研究与合作的途径,探讨或确定新的合作研究课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八、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可与对方学者或团组探讨交流与合作的意向、方案或协定。如需签订文字协议,则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九、接待顺访外宾,应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凡对方主动提出来我校顺访的,一般由对方负责访问经费;以学校名义邀请对山东农业大学进行顺访的,由学校承担所需费用;由各学院、系、所邀请,对本院、系、所进行顺访的,一般应由各院、系、所自己承担费用。
在顺访活动中,可赠送学校和院、系、所宣传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刊物。学校或院、系、所邀请来校顺访时间为两天以内的外宾,原则上安排一次宴请,不安排游览,不赠送礼品。顺访时间超过两天的外宾,应视其活动内容及效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妥善安排。


十、港澳台顺访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请参照以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