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聘请长期外籍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为使我校聘请和管理长期外籍文教专家的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长期外籍文教专家系指由我校主请的来我校讲学和进行合作科研的外籍专家、学者,其工作时间为半年(含半年)至一年。
二.聘请程序
1.各院、系、所、中心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提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聘请的长期外籍文教专家申请计划(含资金来源),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处填写《邀请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下人员来华报批表》,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上报山东省外事办审批,并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外国专家证》(文教类)以及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合同书。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应聘外籍文教专家发出《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长期专家的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表现优秀的专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续签合同,但应按照有关手续重新上报山东省外事办审批。
4.专家来华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凭专家的健康证明、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两寸照片(2张)、《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证(半年以下办理临时居留证、半年以上办理居留证)。
三.应聘来校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所须提供的材料
1.应聘来校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若申请来校从事科研工作,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若干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要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掌握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知识或研究本领,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
若申请来校从事基础语言教学(口语、写作等课程),应聘者应持有学士学位,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二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或持有硕士学位,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
(2)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
(4)身体健康。
2.应聘来校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状况证明书等。
四、管理依据
对外籍文教专家管理的根本依据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依据是我校校规以及聘任合同。
五、管理办法
1.工作和生活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文教专家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涉外事务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其教学、日常工作和生活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外籍文教专家征求对工作和生活安排的意见和要求,并了解和检查外籍文教专家在各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管理外籍文教专家的教学或科研工作,教务处或科研处予以协助。用人单位为外籍文教专家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协助他们的工作,并适当照顾他们的生活.
各用人单位负责拟定外籍文教专家的工作计划,到校后按照合同切实作好具体的工作安排,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并对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外籍文教专家所提出的合理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想办法解决。不合理或暂时办不到的,应及时向他们作出解释。
2.用人单位在拟定外籍人员工作计划之前应与外籍文教专家进行协商;单位负责人应在专家来华之前,与其直接联系,共同商讨并制定工作计划,向专家说明教学目的、教学大纲、教学对象的水平等,使其在来华之前为教学做好必要的准备.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用人单位应根据下述各项对外籍文教专家进行宣传教育
(1)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
(2)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4.对外籍文教专家的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外籍文教专家应按我校的教学或科研计划进行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外籍文教专家一起商定,尽量发挥其所长。允许他们在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前提下用不同的方法教学。欢迎他们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应采纳,不合理的要及时给予解释。
5.外籍文教专家不能随便调课,如确需调课,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请病假一般需出示医院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批准权限为:两天以内由用人单位分管外籍文教专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超过两天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外藉文教专家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不得兼任校外的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批评直至扣除工资或其他处分。
外籍文教专家除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之外,还可以享受其本国的国庆日和传统节日,如圣诞节、泼水节、古尔邦节等。但是,用人单位应将外籍文教专家的工作在节、假日前安排好,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6.我方人员应尊重外籍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更不允许他们在我国进行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
7. 外籍文教专家可参加学校的教学或科研的评选活动,成绩优异者,应奖励或晋升工资。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教育。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解聘。
8.鼓励外籍文教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
9.宴餐、旅游及赠送纪念品。
在长期专家来校、离校及重大节日时可各集中安排一次宴餐;可集中安排一到两次省内旅游;可以学校名义赠送价值100元以内的纪念品。
10. 对所有外籍文教专家实行目标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用人单位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科技处等部门参与,共同对外籍文教专家的教学或科研情况实行评估。教学或科研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时间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进行,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把评估结果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六.生活待遇
1.外籍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一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付给专家本人的工资部分,二是提供给专家的住房、生活设施及其它补贴。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工资部分应根据专家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而确定,住宿等条件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2.对提供国际旅费的外籍文教专家,采取定额补贴、凭机票报销的办法支付。国际旅费只能在合同结束时向外籍文教专家支付
。
3.我校聘请的长期外籍文教专家,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
4.外籍文教专家在校的工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5.外籍文教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可在校内医院就医,与本校职工同等待遇。校外医院医疗费用自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本管理规定的执行与解释,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承诺任何待遇或更改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