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校对台交流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随着大陆与台湾交往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高等院校间的双向交流与合作日趋活跃,为规范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台办、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校对台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邀请台湾人士来校交流事项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严格履行邀请台湾人士来大陆访问审批手续的函》(教外港办[2002]1247号)“高等院校邀请台湾人士来祖国大陆进行教育交流活动,应事先履行报批手续”的要求,我校各院(部)邀请台湾人士前来参加教育交流活动,包括讲学、参加各种研讨会、合作研究、校际交流等,均应由所在院(部)向国际交流部提交书面申请,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行文呈报省政府台办、省教育厅审批。邀请对象为敏感人物、前政要、“政府”要员、“立委”、民进党人士及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士来访问或举办各类研讨会,报文中应说明邀请目的,并附邀请对象的简介材料及日程安排。未经批准自行邀请台湾人士来访,省台办、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邀请人和所在院(部)负责人的责任。
二、应邀赴台交流事项
(一)申请立项。凡我校拟赴台参加交流项目的人员,需在立项前向国际交流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与对方联系发邀请函。
(二)立项审批。我校副校级以上领导参加的赴台项目,由学校行文主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台办、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转省台办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其它团组、人员应邀赴台项目的立项审批,应由所在院(部)或本人向国际交流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行文报省台办并抄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赴台审批。应邀赴台交流团组或个人的赴台请示,应由所在院(部)或本人向国际交流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行文报省台办,省台办审理后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三、本通知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