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公派出国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同时,也为了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申报程序,保证我校的派遣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公派出国的目的 公派出国是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或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择优、按需”派出,并非个人行为。


二、公派出国形式 公派出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自筹经费选派人员;
2、受国内或国外资助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3、与国外(境外)合作研究人员;
4、参加国际会议或参展人员;
5、其它经学校批准的因公出国人员;
6、学校组织的短期出国考察。
学校原则上不参加各系统或外单位组织的公务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的考察团(组)。


三、公派出国的审批程序 上述1-5种形式的出国人员,须按下列程序逐级申报。
1、个人申请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个人提出申请,按《山东农业大学出国申请表》的要求填写相关栏目,交所在单位审批。
2、单位审批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并写出书面意见填写在《申请表》相关栏目中。意见要包括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是否同意派出。派出目的一定要明确,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是学科发展的需要还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等。意见由院长(或书记)签字,学院盖章后交国际交流部。
3、审批
国际交流部接收《申请表》后,会同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后上报学校。


四、所有申报公派出国人员(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自筹经费申请人员外),应先落实经费后再行申报,对于未落实经费者不予受理。


五、管理人员公派出国除时间上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外(原则上校级每年不超过一次,副校级再次出国须间隔满一年,其它人员再次出国须间隔满两年),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同时要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务求实效。


六、公派出国人员离校前,应按学校规定到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并应将所乘航班的确切时间告知国际交流部。


七、所有公派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回国际交流部保存。

 

                          二ΟΟ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