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停发工资时间
         及出国经费使用的规定

一、关于停发工资时间


  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公派出国、赴港、澳访问、进修或合作科研时间为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学校批准出国(境)之月起,再发一个月工资,然后停发至该人员回校前一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计划成行,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说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续发工资。
在国外期间的工资按出国前与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关于出国经费的使用


  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考察(访问)团,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其它出国考察(访问)团、短期培训班的人员,经费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1、在国内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费实报实销。
2、所带馈赠礼品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自购部分由个人承担。
3、在国外费用按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4、在国外的开支必须凭发票或其它凭证回国报销(必要时要注明支出理由)。
5、在国外原则上不宴请对方。
6、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